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历程

2024-05-18 13:21

1.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历程

2010年3月31日,我国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启动,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2008年10月0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2008年0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04月0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2006年09月0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06年08月29日:中证登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0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2006年0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历程

2.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发行对象: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发行方式: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发行价格: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发行期限: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发行规模:企业发行的融资券将实行余额管理,即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一、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5)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9)承销协议;
(10)承销团协议并附承销网点和承销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11)担保函;
(1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13)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如发行公司债券的,需报送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7)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用A4纸印刷、装订成册,一式3份。

3. 融券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融券已在发达国家形成专门的业务种类,在20世纪80、90代新兴资本市场兴起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在我国,融券业务此前一直是属于禁止行为,不过和融资一样,融券屡禁不止,一直暗中生长。尤其是在最近几年的熊市中,这种业务大行其道,因为在单边下跌的股市任何买入股票的行为理论上都是错的,而将融来的股票在高位卖出并且在低位将股票接回成为了许多私募基金在熊市的生存之道,虽然这种相当于“做空”的行为因为政策方面的限制上不得台面,但却也有不小的生存空间 。

融券的发展

4. 短期融资券的概念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5. 短期融资券的介绍

短期融资券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的介绍

6.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2013年5月之后,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改为上海清算交易所。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7. 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过程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和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法制条件已经成熟,2005年10月27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常委会议审定通过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融资融券服务。2006年0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8月21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公布。2008年4月23号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48条至56条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008年10月0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2008年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并于12月01日开始实施。2010年01月0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了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这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进入了实质性的启动阶段。2010年03月19日,证监会公布融资融券首批6家试点券商。2010年03月30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2012年12月31日,据统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已有74家,开立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超过50万户。

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过程

8. 短期融资券是什么

(一)短期借款1.信贷额度亦即贷款限额,是借款企业与银行在协议中规定的借款最高限额,信贷额度的有限期限通常为1年。信贷额度对银行是软约束。2.周转信贷协定是银行具有法律义务地承诺提供不超过某一最高限额的贷款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内,只要企业借款总额未超过最高限额,银行必须满足企业任何时候提出的借款要求。企业要享用周转信贷协定,通常要对贷款限额的未使用部分付给银行一笔承诺费用。3.补偿性余额是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比例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对于银行来说,补偿性余额有助于降低贷款风险,补偿其可能遭受的风险;对借款企业来说,补偿性余额则提高了借款的实际利率,加重了企业负担。补偿性余额贷款实际利率=名义利率(1-补偿性余额比率)4.利随本清法,又称收款法。借款的名义利率等于其实际利率;5.贴现贷款实际利率=名义利率(1-名义利率)>名义利率。
(二)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简称融资券),是由企业依法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约定在期限不超过1年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1)发行条件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和交易的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2)种类按发行人分类,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在我国,目前发行和交易的是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按发行方式分类,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承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非金融企业发行融资券一般采用间接承销方式进行,金融企业发行融资券一般采用直接发行方式进行。
(3)筹资特点筹资成本较低(与债券筹资相比);筹资数额比较大(与银行借款筹资相比);发行条件比较严格。
(三)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企业在商品或劳务交易中,以延期付款或预收货款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它是企业筹集短期资金的重要方式。
(1)商业信用的形式主要有:应付账款、应计未付款和预收货款。应计未付款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已经计提但尚未以货币支付的款项。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缴税金、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等。
(2)应付账款的成本(放弃现金折扣成本的计算)放弃现金折扣的信用成本=[折扣百分比(1-折扣百分比)][360(信用期-折扣期)]100%公式表明:放弃现金折扣的信用成本率与折扣百分比的大小、折扣期的长短同方向变化,与信用期的长短反方向变化。
(3)利用现金折扣的决策在附有信用条件的情况下,因为获得不同信用要负担不同的代价,买方企业便要在利用哪种信用之间做出决策。一般说来:如果能以低于放弃折扣的隐含利息成本(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的利率借入资金,便应在现金折扣期内用借入的资金支付货款,享受现金折扣。如果折扣期内将应付账款用于短期投资,所得的投资收益率高于放弃折扣的隐含利息成本,则应放弃折扣而去追求更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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